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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准则》为标尺 以《条例》为戒尺

作者:初中部 发表于:2015-11-24 阅览:0
中央日前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项法规,凝聚全党智慧、顺应时代要求,彰显党纪特色、体现全党意志,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重要论述精神的重大实践,是坚持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实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各级纪委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学在先、做在前、执行到位。
深刻认识是基础:
两项法规既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创新之举,又是治本之策。
两项法规的修订颁布,进一步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的坚定决心,是遵循党章要求,总结实践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立德与立规相支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为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划出的新坐标。
就其创新性而言,两项法规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创新实践成果的固化和升华。实践是最好的老师。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根本保障,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风政风民风为之一振。两项法规总结提炼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以焕然一新的面貌上升为道德和纪律的条文约束,既表明了在全面从严治党思路和行动上的一以贯之,又体现了在依规治党规律认识和实践上的不断深化,进一步彰显了与时俱进推进党的纪律建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鲜明态度。
就其治本性而言,两项法规为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提供了标尺和利器。管党治党,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准则》确立了高标准,《条例》划明了纪律底线。周本顺、梁滨、景春华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无一不是忘却了出发的方向,理想信念坍塌、道德情操沦陷、纪律规矩失守。现在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管党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集中展现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条例》则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为“六大纪律”,划出了不可触碰、不能逾越的底线。两项法规急可治标、缓则治本,治标亦是为了更好治本。
准确把握是关键:
既要深刻领会两项法规的重大调整,又要全面把握实质内涵。
两项法规通过对原文件的“改、增、删”,呈现出更加鲜明的政治导向、时代特色和主题主旨。只有全面掌握两项法规的重大变化和主要内容,才能更加自觉、精准地遵守和执行。
就其重大调整而言,由过去两个负面清单转变为一正一负清单。原准则对党员干部提出“8个禁止、52个不准”,都是禁止性条款;原条例规定的15章178条,均是底线要求。两者不但都属于负面清单,而且相互交叉,也与刑法等法律规定重复。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打出的则是立德立规并举、一正一负配合、自律他律结合的“组合拳”。《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起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正面清单;《条例》尊崇党章,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重在立党的规矩,是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两项法规同步修订、同时实施,既实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有机统一、相得益彰,又实现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有机结合、共同发力。
就其重要内涵而言,重在充分理解和掌握“八条规范”和“六大纪律”。要从党章这个“总量度”去领会,两项法规的修订均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关于廉洁自律的纪律要求具体化。深刻理解和把握两项法规的内涵,必须学好党章,否则就会一叶障目、不得要领。要从导语和总则这个“序言”去把握,修订的《准则》导语明确了“四个必须”,《条例》总则新增“把纪律挺在前、注重抓早抓小”以及“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等,要充分把握,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要一条一条、一项一项把握和领会“八条规范”和“六大纪律”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对于《条例》分则关于违反“六大纪律”的处分,既要钻研文本条款和权威释义,烂熟于心,这是前提;也要熟悉和掌握相关案例,把握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具体情形。
坚决执行是核心:
既要模范遵守两项法规,又要严格执行两项法规。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以知促行、知行合一。各级纪委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遵守、模范执行。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要从自身抓起,先学一步、深学一层,自觉知纪守纪,切实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本地本部门具体情况,联系自己的职责,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解决最突出问题。各级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必须依规执纪、严格执纪,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纪律和规矩严起来、执行到位,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要进一步端正政绩观、执纪观,转变纪律审查方式,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严明纪律中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要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河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陈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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