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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七中国家助学金管理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表于:2011-04-29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0〕399号)和《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郑财办教〔2010〕20号),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具体设置如下:
组 长:王保军
副组长:胡 凡、吉建州、徐云霞
组 员:杜拥军、谢 玮、马松涛、赵丽萍
王海勤、何小龙、梁志杰
宫大志、高中各位班主任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我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为:低保家庭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低收入家庭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其他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以下几种学生优先确定为资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学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南水北调移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优先。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名额和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第六条 在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第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统计汇总受助学生信息,加盖学校印章后,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我校将根据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的学生名单,及时足额将国家助学金落实到受助学生,并于每年4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发放人员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时,不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九条 学校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相关工作人员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郑州七中
201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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