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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
责编:沈鹏 发布时间:2016-10-27  阅读次数: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我校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高质量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纪处理分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七种。后六种为违纪处分,记过和记过以上处分决定计入学生本人档案;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认识深刻并有进步表现,察看可按期接触,有立功表现或进步显著者,可适当提前解除,不改正错误或有新的违纪行为,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办理转学手续,开除学籍的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条  在校内外书写、印刷、利用网络张贴、散发大小字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  违反学校规定,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
1.经教育能认识错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经教育仍坚持错误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刑律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1.被处以罚款或警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拘役、徒刑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流氓行为者、有流氓滋扰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七条  有提供为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及开假假条、假处方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习纪律、迟到、早退、旷课者;
1.不遵守课堂纪律,经教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一学期旷课累计三学时者,学生写出书面认识,家长、班主任签字,交年级长保存;旷课累计五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旷课累计七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九学时者(含九学时),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迟到、早退二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正课、早读、早操、自习课、体育课、运动会、军训、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均按学时计算。)
3.长期不交作业又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
1.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记过处分。
2.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次考试作弊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按《考试违纪舞弊处理规定》处理,并通知家长配合教育。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在食堂、宿舍或其他场所吸烟、喝酒的。
2.扰乱宿舍、课堂、图书馆或会场秩序的。
3.对职工、教师、工作人员无理纠缠的。
4.有赌博行为的
5.违反门卫、留宿、安全用电或交通规则等规章制度的。
6.故意破坏公共场所或损坏公共财物的。
7.携带手机、游戏机等电子产品进校园者。
第十二条  成立非法社团,或在社团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为学校处理提供有用线索的,可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对以上违纪行为的为首者从重处分。
2.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从重处分。
3.发生在校外的违纪行为从重处分。
4.违纪后拒不认错或给学校处理设置障碍的加重处分。
5.对揭发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加重处分
6.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的加重处分。
7.受三次以上(含三次)违纪处分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处分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有关款规定最高处分等级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违纪学生除给予以上处理外,还分别给予以下下处罚:
1.享受困难补助者,受到违纪处理后,立即停发其困难补助。
2.享受奖励者,受到违纪处理后,立即停发奖励,并收回奖励证书。
3.本学期内取消其参加评定奖学金资格,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取消其参加评定奖学金、享受困难补助资格。
4.受记过和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在未撤销处分的情况下,不具有保送生资格。
第十七条  有事除校门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履行手续私自外出的,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第二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若翻墙外出,第一次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第二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若晚上翻墙外出到网吧上网或外出寻衅滋事,即勒令退学、
    第十八条  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第一至第十条款中相关类似的条文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为调动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努力上进的积极性,根据受处分学生的实际表现,可以撤销处分。
1.政教处对受处分的学生进行跟踪调查,每两周填写一份表现情况记录表,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三个月之后,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半年之后,各方面表现出色,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同意,政教处考察审核,可撤销处分。
2.两次受到违纪处分的,应从严掌握,一般不再撤销处分。
3.毕业班学生受违纪处分的,到毕业时未达到规定撤销处分期限的,如确有突出表现,可提前撤销处分。
4.撤销处分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5.撤销处分决定按学校要求归档。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处理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1. 学生的违纪处理有政教处主管和归档。
2. 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班主任、年级管理主任约谈,由年级管委会决定。
3. 记过、留校察看,副校长约谈,由校学生管理部决定。
4. 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校长约谈,由校委会决定。
第二十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的各年级学生
第二十 处分决定由政教处送达学生本人,并须有学生本人一式三份的签字(拒不签字者,同样有效),备案存档。
第二十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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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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